律师解析:
在江苏省,
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承担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若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在正常参保情况下,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要是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此期间职工发生
工伤,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得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支付相关费用。
2.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情况:当工伤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时,如果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此时工伤保险基金会先行支付。
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其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以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江苏省某工厂工作时受伤,产生医疗费用。工厂未给小朱参加工伤保险,且此次工伤是第三人小胡造成,但小胡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小朱不知费用该由工厂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工厂未给小朱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工厂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小朱相关费用。
2、因工伤是第三人小胡造成且其不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小朱的工伤医疗费用,之后有权向第三人小胡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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