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深圳,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的计算方式较为明确。
对于
五级伤残的职工,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本人
工资的50个月;
六级伤残的职工,这一金额是本人工资的40个月;
七级伤残的职工可获得本人工资的30个月;
八级伤残的职工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
九级伤残的职工是本人工资的10个月;
十级伤残的职工则为本人工资的5个月。
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指的是
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月
缴费工资。
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那么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来计算;倘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算。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实际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还必须结合当地的相关政策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因为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案情回顾:小朱在深圳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小朱主张按实际工资计算2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则认为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深圳相关规定,八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但小朱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规定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单位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以确保结果准确合理,小朱应遵循该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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