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误工天数的确定通常依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当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时,误工时间能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一般来讲,是从受伤那一天开始计算,一直到实际康复的那一天为止。
在受伤后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如果有休假证明,并且该休假与受伤存在关联,那么这些休假天数也应当被计入误工天数。
例如,受伤后住院治疗了30天,出院之后还需要再休息15天才能完全康复,这样总的误工天数就是45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伤者在受伤之后仍然从事有收入的工作,那么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该与误工天数相对应,这样才能合理地确定误工费的数额。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反映出伤者因受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医生开具休假证明需再休息15天。小朱主张误工天数为45天,要求单位支付相应误工费。但单位认为小朱在休假期间有从事部分有收入工作,不应按45天计算误工天数,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误工天数一般从受伤算至实际康复日,小朱有住院及休假证明,从正常情况看,其主张45天误工天数有依据。
2、但鉴于小朱在休假期间有从事有收入工作,那么应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对应误工天数,从而合理确定误工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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