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教师在因工受伤期间所涉及到的
绩效工资支付问题,基本上会以国家和地区有关于因工受伤相关
法规条款为依据,同时结合员工所在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具体实施规定来进行处理。
通常来讲,如果因为因工受伤,使得教师无法按照既定的工作职责进行正常的工作活动,那么绩效工资的发放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具体的情况还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因工受伤的严重性、教师的职业特性以及学校内部的绩效考核体系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在因工受伤期间,教师仍然能够完成部分与工作相关的任务,或者是他们的工作成果对于学校整体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那么就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他们相应的绩效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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