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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扣绩效奖金吗

时间:2024.11.1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期间,其考核评价所涉及的各种奖励性工资薪酬不应进行扣除或减少。
具体而言,关于受到意外伤害的员工在经过医生指定的康复医疗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和轮班制度,他们在原岗位上应享有的报酬及福利待遇均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加以改变或削减,其中亦包括与工作表现直接挂钩的部分绩效奖励。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受工伤员工在接受治愈疗养过程中的基本生计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以避免工伤对其生活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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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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