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个体工商户所涉具体案件的差异性,其
诉讼主体的选取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若涉及到劳动争议诉讼,则应以在
营业执照上登载的字号作为主体
当事人,并须明确标注出业主
身份信息;
然而,若是登记业主与实际业主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则应对字号及实际运营者同时进行列明,以确保
诉讼权益受到全面保障。
其次,在一般的
民事诉讼情境下,若是个体工商户具有字号标识的,仍需以登记的业主作为主体当事人。
而若实际运营的业主与其登记业主发生冲突,则需以实际经营的业主作为主体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相关规定,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自立字号的,仍然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的业主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的业主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在原司法解释未被废止而又无新的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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