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作为
法人身份的个人存在
拖欠员工薪资的情况时,这种行为极有可能使其沦为失信者。
在诸如法人所属单位拖
欠薪资且
劳动监察部门已发出强制支付命令但依然未能得到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员工可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法人始终拒绝履行生效司法裁决书中所设定的责任与义务,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被执行人如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1)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采用伪造
证据、
暴力手段或威胁方式来阻碍、抗
拒执行;
(3)通过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隐藏、
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法律程序判定后仍不支付,就可能符合上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其法人有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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