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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94人
律师解析:
劳务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违约金适用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雇主企业与员工达成服务期限的书面约定时。
雇主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门用于提升技能及专业素质的特殊培训项目,并负担相应的专项培训费用,这时他们便有权与员工签署含有明确服务期限约定的协议。
若员工未能履行服务期限约定,需按事先商议的规定向雇主企业支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然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不能超出雇主企业所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
其次,当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就保守雇主企业以及员工自身的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时。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都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
在此背景下,雇主企业可在劳务合同中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同时设定违约金,如若员工违反了保密条款的相关规定,则必须支付相应额度的违约金。
最后,当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就竞业限制条款达成共识时。
实际上,竞业限制条款也是要求员工保守商业机密以及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一种有效方式。
所谓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员工在结束或者解除劳务合同时,在一段特定时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同时也不得自行生产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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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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