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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不领钥匙违约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严重背离契约精神的违法行为。在此类情境之下,开发企业理应承担起由于逾期交房所引发的违约罚金职责。具体而言,这笔罚金应当以购房人士已向开发企业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金额为基础,随后,再以该时间段内的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最终加上逾期交房的时间跨度作为计算依据。若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产,倘若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违约金数额,那么,购房者便可依照此项条款向开发企业提出索赔申请,要求其赔偿逾期交货所导致的违约金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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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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