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所达成的
劳务关系,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其所提供的劳务给他人带来了伤害时,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承担了
侵权责任之后,如果发现存在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意或者严重疏忽导
致伤害发生的情况,则有权向该提供劳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同样地,若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了伤害,那么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的“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其职责范围内,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从而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创造经济效益或其他物质利益,并且在此基础上,接受劳务的一方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从而建立起的一种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劳务关系的建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也可以采取
口头协议或其他非正式的方式来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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