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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购房定金退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69人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产时,支付定金后是有可能进行退款操作的,但需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关于购房者如欲请求退还定金,通常以下几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索取定金:首先,若开发商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其并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与购房者之间就购房事宜达成的定金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无效合同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未对定金退还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开发商均应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其次,若开发商虽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再次,若开发商满足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若双方仅约定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该约定的申请,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最后,若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购房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诈行为,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需要按照认购书中关于退房的相关约定缴纳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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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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