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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质量出现问题怎么维权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63人
律师解析:
对于在新购买的房屋进行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诸如若属于主体结构不合格并且经过权威部门核实确实如此,那么消费者便有权要求退房。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我们明确表示,在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如期交付使用的情况下,甚至是在房屋准时交付、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过严格审查还是被判定为不合格时,购买者均可提出终止购房合同并索取相应补偿的要求。此外,根据该法条第十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已对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那么他们亦可以提出终止购房合同并获得相应补偿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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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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