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人
工资"系指
工伤员工于遭受
工伤事故或患上
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中,其所获得的平均月
缴费工资。
然而,若此本人工资超出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需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进行计算;若本人工资较低,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须以此为基准,按60%来计算。在因工伤引起的劳动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等级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享有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举例来说,倘若
受害人已经购买了
工伤保险,那么具体
赔偿款项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个人工资标准的七倍予以支付;反之,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需要由相关用人单位直接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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