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需明确企业仅在员工因不服从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导致
被辞退时,该员工有权获得相应
赔偿金。
若员工的不服管是由于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所导致的,那么企业应该考虑将员工重新安置至其他岗位或者提供相关培训。
经过上述措施仍无法适应新工作要求的,企业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的
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企业希望为员工增加额外的职责和任务,这实质上构成了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须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才具有
法律效力。
在未经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的条款将归于无效,员工完全有权利拒绝接受此项安排。
在这类情况中,企业无权以员工不服管作为辞退理由。
反之,如企业在此情况下实施
劳动合同终止的话,则应依照法定程序向员工全面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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