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
工伤问题的
雇佣关系中,当员工达到
退休年龄却未能领取到
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一点是,参加工伤劳动保险并被确认为一级至四级等级的工伤职工,在正式
退休之后若其所享有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低于原本应得的
伤残抚恤金的话,其差额部分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进行补充支付。
另需注意的是,男子成年至60周岁、女子成年至50周岁即可按照有关
法规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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