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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谁负责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质量问题的处理事宜,一般由地产开发商或售卖方担任主要责任人,以下为详细说明:
首先,针对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若房屋尚在保固期限之内,开发商即对其所涉及的维修工作担负起相应职责。在此情形下,涉事主体结构倘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使得购买者无法安全入住,开发商需向购买者退还全额款项,同时赔偿因质量事故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若房地产开发商拒绝进行修复或在规定时限内延迟执行修复工程,购买者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缮,由此产生的修缮费用以及相关修复期间所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均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对于保修期之外的问题:如房屋已超出保质期限,责任归属可能需要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若售卖方在销售过程中故意掩盖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则售卖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假如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在销售期间,售卖方已经如实告知缺陷,或者购买者早已了解该缺陷,则售卖方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是房屋本身持有的隐蔽性瑕疵,售卖方无需承担瑕疵保证义务,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售卖方已经得知此事。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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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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