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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什么

时间:2024.09.27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凡有下列情形者,均须予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应罚事项:
其一,为法定时限内未能及时、完整支付以劳动合同所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人薪资及加班费用。
其次,若在支付工人收入的过程中,所给款项较当地底薪标准60%以下,将被视为拖欠,必须给予其应得额的差额部分。
再者,如果未能如期支付全额酬劳,则行政管理者有权要求雇主根据已欠款的51%-100%的比率,增加向工人们支付的赔偿金
最后,对于解除或终止任何劳动合同,如有未能依法向工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情况,应让行政管理员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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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云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刘德云律师,男,现为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致力于研究解决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劳动纠纷、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 在诉讼业务中,能够对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官审理思路有准确把握,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核心需求、尊重、理解、关怀客户,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如遇法律问题,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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