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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时间:2024.09.16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93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的诸多类别,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以下六大类(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适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此番修订其体系编排主要依据民法学理论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深入剖析,并以民事权利类型作为划分依据,综合考虑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经验,在2008年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编排体系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至第一级别案由地位,且重新划分案由体系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别案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房屋交易日益频繁,对普通民众来说,房屋交易的价值损失往往比较巨大,使得此类纠纷的处理呈现出显著的特点。本次修订将房屋买卖自原有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独列出,成为一项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将涉及到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全部归入第四级案由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均可以应用此案由;然而,若因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之后未能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则不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外,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已在此处被列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故不适宜再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值得强调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鉴于此,我们建议在所有的房屋买卖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都应极度关注相关的细节问题,尽可能规避相关的买卖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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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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