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保障自身诉讼便利和权益。若未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对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应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论:
房屋买卖纠纷一般不属专属管辖,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约定或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但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主要指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普通房屋买卖合同中价款支付、合同履行等纠纷,不在专属管辖的物权纠纷范围内,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规定确定管辖。而政策性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需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若遇到房屋买卖纠纷不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或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房屋买卖纠纷通常不属专属管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像价款支付、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不在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范围内。当事人可按约定选择管辖法院,没约定时按法律规定确定。
(2)但存在例外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此处不动产纠纷指的是特定的物权纠纷。
(3)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专属管辖,需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提醒: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要先判断纠纷类型,一般纠纷可依约定确定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情不同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1.房屋买卖纠纷通常并非专属管辖,但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等存在例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像价款支付、合同履行等,不属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范畴,不适用专属管辖。
2.对于一般房屋买卖纠纷,当事人可按约定选择管辖法院;若未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3.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评估等,保证案件公正、高效处理。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时,先明确纠纷类型,若是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一般房屋买卖纠纷则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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