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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所得是否需缴纳税款的探讨

时间:2024.10.26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02人
律师解析:
1.工资薪金所得:若兼职职责为雇佣关系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在兼职岗位上与用人单位建立实质性的劳动约束关系,则该兼职收入可被视为工资薪金性质。在此种情形之下,兼职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工资薪金所税的代扣代缴责任。而当个人同时任职于两份及以上兼职职位时,可能面临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计算问题。
2.劳务报酬所得:若兼职行为并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以个体户身份提供专业劳务,此时兼职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应税务目予以论处。在此种情况下,支付方需协助个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并承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起点通常为每次收取款项逾800元人民币,税率设定为20%。
3.其它所得:
根据兼职所涉及到的具体事务性质,所得款项也可能归类至其他收益类型中,例如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不同类型的收益均各自具有特定的税率以及有关的税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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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胜权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曾胜权律师,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曾就读于同济大学,具有10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专业擅长刑事辩护,离婚诉讼纠纷,民事经济纠纷等方向。秉承“敬业、敬心、敬责”的服务理念,处理无数起不同类型的案件;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奋斗的目标,把官司胜诉率作为对当事人信任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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