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江苏省在6-9月针对室外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每个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
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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