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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具体是什么?

时间:2024.03.0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54人
律师解析: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标准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如竞业限制补偿金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对象、期限和补偿金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约定并不是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鉴于竞业限制条款将导致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单位选择受到一定限制,影响其自主选择就业,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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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文梅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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