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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涉及工伤不

时间:2025.12.24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853人
律师解析:
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工伤不同,工伤适用于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工作时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担责。
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存在于劳务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过错担责。
3.比如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疏忽受伤,接受劳务者有管理过错,双方按比例担责。
二者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处理规则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受雇于小胡提供劳务。一次工作时,小朱因自身疏忽未按操作流程进行,导致自己受伤。小胡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现场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疏漏。小朱认为自己是在为小胡工作时受伤,小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小胡则觉得小朱自身有过错,不应由自己全部负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存在于劳务关系里,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
2、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小朱自身有疏忽未按操作流程工作的过错,小胡有现场管理的过错,双方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而非小朱认为的由小胡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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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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