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超60岁人员和单位多为
劳务关系,不按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
工伤,而是按
民法典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处理。
2.劳务中受损害,按双方过错担责。
单位有过错,像工作环境有安全隐患,要
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等。
3.因第三人致损,可向第三人索赔,也可让单位补偿,单位补偿后能追偿。
双方先协商,不成可
起诉。
案情回顾:小许已超60岁,受雇于某单位从事清洁工作。一次工作时,因单位楼梯扶手松动,小许不慎摔倒受伤。小许要求单位按工伤赔偿,单位以超60岁不属
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小许认为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有安全隐患应担责,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超60岁人员与单位一般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本案中小许超60岁,与单位是劳务关系。
2、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单位提供的楼梯扶手松动,存在安全隐患,有过错,应承担
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3、若双方协商不成,小许作为受损害方,可
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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