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工人与业主是
雇佣关系,依据《
民法典》,双方按过错担责。
若业主选无资质人员、指示有误,要担责;
工人违规操作,也需自担部分。
2.若工人是装修公司员工,即使
没签合同,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按《
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
工伤,公司担责。
3.若工人受雇包工头,包工头通常担责。
若发包人、分包人明知雇主无资质或条件,要与雇主连带
赔偿。
案情回顾:小许打算装修房屋,未与工人签订装修合同。他找来小胡负责装修工作,小胡又喊来小李一起施工。施工过程中,小李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小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觉得是小李自己不小心;小胡则觉得自己只是喊小李来,责任不应全在自己;小李要求得到赔偿,这就产生了赔偿责任的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许与小李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需看双方过错。若小许选任无资质的小胡和小李,存在选任不当过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小李自身违规操作有过错,也应自担部分责任。
2、若小李是小胡所属装修公司员工,即便未
签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由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若小李受雇于小胡这个包工头,小胡作为雇主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小许知道或应当知道小胡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应与小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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