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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里定金通常是多少

时间:2026.10.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64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能约定一方给对方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和约定数额不同,就视为变更了约定的定金数额。
举个例子,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是100万元,那定金最多能约定20万元。要是约定的定金超了20万元,超出部分不按定金规则处理。实际交易里,定金数额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只要不超法定上限,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要双倍返还定金。要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遇到这类定金纠纷,建议双方先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双方约定小朱向小胡给付30万元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小朱实际交付了30万元。后小胡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小朱要求小胡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小胡则认为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小朱与小胡约定了定金,且小朱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此合同标的额100万元,定金最多20万元,超过的10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
3、小胡作为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20万元定金即40万元,另外10万元应原数返还,而非小朱要求的双倍返还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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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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