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劳动合同精选解答 > 需不需要设立试用期

需不需要设立试用期

时间:2026.10.0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协商确定是否设立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就得遵守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设立试用期对双方都有好处。对用人单位来说,能在试用期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降低用人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自身期望。
如果不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就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是否设立试用期,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决定。

案情回顾:

小许到一家公司应聘,公司提出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两个月试用期。小许认为试用期太长,希望不设试用期直接按正常合同履行,公司则坚持设立试用期考察小许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双方就试用期的设立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设立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该公司与小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公司提出的两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
2、设立试用期对用人单位而言可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降低用人风险;对劳动者来说能了解用人单位工作环境、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自身期望。不过若双方协商一致不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自生效起,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所以小许和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协商决定是否设立试用期。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