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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致损,用人单位该怎么担责

时间:2026.10.0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这遵循“雇主责任”原则,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权益,毕竟用人单位对员工有选任、监督和管理义务。
若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担责后可向员工追偿。判断故意,要看员工是否明知行为会致损害仍积极为之;重大过失指员工未达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程度。
认定职务行为很关键。一般看行为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关。即便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用人单位担责主要是赔偿受害人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和财产损害赔偿,要遵循填平原则,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
总体而言,用人单位对职务行为致损一般先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之后可根据员工过错情况追偿。若遇到此类纠纷,受害人可向用人单位索赔;用人单位赔偿后,若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向员工追偿。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执行单位任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小许受伤。小许要求单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单位认为小胡存在重大过失,应由小胡自行承担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是执行工作任务,应由单位负责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小胡是在工作时间执行单位任务时导致小许受伤,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单位应先对小许进行赔偿。
2、若小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小胡追偿。判断小胡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需看其是否没有达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程度。单位需举证证明小胡存在重大过失,才能向其追偿。
3、用人单位担责方式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如小许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弥补小许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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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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