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员工因工外出受伤,通常算
工伤,但要满足法定条件。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和工作职责相关活动的期间。“工作原因”是判断是否为工伤的关键。比如员工受单位安排去外地谈业务,洽谈时意外受伤,就符合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但也有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要是员工因工外出时,从事和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像工作结束后去游玩受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因工外出受伤后,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其
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员工能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回顾:小朱受公司指派去外地洽谈业务。到达目的地后,小朱先进行业务洽谈,过程中未出现意外。业务结束后,小朱没有直接返程,而是去当地景区游玩,在游玩时不慎受伤。小朱认为自己因工外出,受伤应算工伤,要求公司
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小朱是在游玩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小朱受公司指派去外地洽谈业务属于因工外出,但他是在业务结束后去游玩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以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2、员工因工外出受伤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过此次小朱情况不符合
工伤认定条件,公司可不提出申请。若小朱坚持认为是工伤,可由其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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