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没足额及时支付
劳动报酬,
劳动者能获得
经济补偿和
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算,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
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要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
逾期还不支付,就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要是劳动者仅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对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除了经济补偿,劳动者还能获得应付金额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具体补偿和
赔偿金额,要结合劳动者工作年限、工资情况,还有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一直未足额及时支付其劳动报酬。小朱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拒绝,小朱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但公司逾期仍未支付。小朱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小朱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小朱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小朱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公司逾期仍不支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小朱加付赔偿金。具体金额需结合小朱工作年限、工资情况等实际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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