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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人员隐瞒疾病史怎么处理

时间:2026.08.2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036人
律师解析:
入职人员隐瞒疾病史,处理方式要分情况。
如果疾病和工作岗位无关,不能仅因隐瞒疾病史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劳动者健康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不能因隐瞒隐私性质的疾病信息就遭受不合理的就业歧视。
要是疾病会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违反用人单位特定岗位健康要求,处理方式不同。在入职体检阶段发现,用人单位可不予录用,因为其有权根据岗位需求,要求求职者具备相应身体条件。入职后发现,用人单位要先了解疾病对工作的具体影响。影响重大的,可和劳动者协商调岗;若劳动者无法胜任任何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若劳动者隐瞒的是职业病,用人单位要按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处理,保障劳动者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某公司,入职时隐瞒了自己的疾病史。入职体检时公司发现小朱患有某种疾病,该疾病与小朱应聘的岗位并无直接关联,但公司以小朱隐瞒疾病史为由欲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若疾病与工作岗位无关,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隐瞒疾病史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随意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中公司仅以小朱隐瞒疾病史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2、若该疾病会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危害公共安全或违反特定岗位健康要求,入职体检阶段发现可不予录用;入职后发现应先了解疾病对工作的影响,影响重大可协商调岗,无法胜任任何岗位工作,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合同。若疾病属职业病,应按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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