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一级伤残后,能享受不少待遇。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首先可拿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是27个月的本人
工资。
之后,工伤保险基金会按月发
伤残津贴,标准是本人工资的90%。要是伤残津贴实际到手的钱比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工伤保险基金会把差额补上。等
工伤职工到了
退休年龄,办了
退休手续,就不再发伤残津贴,而是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伤残津贴少,工伤保险基金同样会补足差额。
这里的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在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
缴费工资。要是本人工资比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还高,就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来算;要是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了解这些规定,能让工伤职工清楚自己应得的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小朱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8000元,当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公司认为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小朱则认为应按自己实际月缴费工资计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小朱月缴费工资8000元未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5000×300%=15000元),也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5000×60%=3000元),所以应按其实际月缴费工资8000元计算。
2、小朱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即27×8000=216000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即每月8000×90%=7200元。若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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