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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结束,违约金要怎样来计算

时间:2026.04.0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可和劳动者签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若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按约给单位付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
3.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情况,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一家公司,公司为其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专项培训费用10万元,并与小朱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5年。然而,小朱工作2年后打算离职,公司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不应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该公司为小朱提供了10万元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5年,此约定合法有效。
2、小朱工作2年后违约离职,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应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公司要求小朱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小朱尚未履行的服务期为3年,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违约金为6万元。同时,除培训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属于培训服务期情形,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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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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