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单位以自身财产为限承担工伤
赔偿责任,法定
代表人不直接担责,因其是独立
法人,能独立担责。
2.但有三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可能担责:
未足额
出资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
承担连带责任;单位拒不履行判决,法定代表人会被采取
强制措施。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单位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
工伤。经劳动
仲裁,单位需承担工伤
赔偿责任。但单位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未支付赔偿款。小朱发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小丽作为股东未足额出资,且小丽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嫌疑,严重损害了小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小朱遂将单位及小丽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应以其独立财产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通常不直接担责。但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小丽作为股东未足额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她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单位
债务承担责任。
2、小丽还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小朱利益的情况,所以小丽要对单位的工伤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单位拒不履行生效的工伤赔偿判决,小丽还可能被采取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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