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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员工私自收钱是否要担责

时间:2026.03.3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1.员工以公司名义私自收钱,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担责,担责后可向员工追偿。
如员工持空白合同、工作证交易收钱。
2.员工属个人行为,未用公司名义,无代理权限表象,公司通常不担责,如私下向客户借钱。
3.公司有管理过错,如财务制度乱、监管缺失,可能按过错程度担补充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员工。一次,小朱持公司空白合同与客户小丽交易,以公司名义收取了小丽的货款。事后公司称小朱是私自收款,不应由公司担责。而小丽认为小朱有相关证件,应属公司行为。同时,该公司财务制度较为混乱。另外,小朱还私下向另一名客户小胡借钱,小胡要求公司偿还,公司拒绝。

案情分析:

1、小朱持公司空白合同与小丽交易并收钱,小丽有理由相信小朱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对该行为担责,担责后可向小朱追偿。
2、小朱私下向小胡借钱属于个人行为,未以公司名义,也无让小胡相信其有代理权限的表象,公司通常无需担责。
3、该公司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管理过错,可能要根据过错程度对小朱以公司名义私自收钱的行为承担一定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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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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