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由单位负责,一般不超24个月。
2.评定
伤残等级且经鉴定需生活护理的,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生活
护理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给付,直至职工康复、死亡等情况不再
符合条件。
4.具体给付时长要结合职工恢复情况和鉴定结果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不幸受伤,被认定为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小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护理,其所在单位认为护理时长最多24个月,之后不应再承担护理责任。但小朱在24个月后仍未康复,需要长期护理。小朱评定伤残等级后,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其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生活护理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一般不超过24个月,但这并不意味着24个月后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小朱在24个月后仍未康复需要护理,应根据后续情况处理。
2、小朱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直至其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条件为止。单位有义务协助小朱办理相关手续,不能以不合理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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