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停工留薪期,单位按原
工资福利发薪,期限通常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单位负责。
2.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单位支付五、
六级伤残职工
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70%、60%。
3.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
解除合同,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标准省级政府规定。
4.单位未参加
工伤保险,承担本应由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费用。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员工,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小朱原工资福利待遇被单位降低,且单位以小朱生活能自理为由拒绝护理安排。评定伤残等级后为
五级伤残,单位却未按本人工资的70%支付伤残津贴。后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也不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表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愿承担相关费用,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期限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小朱单位降低工资待遇的做法
违法。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单位以自身判断拒绝护理安排无依据。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需支付五、六级伤残职工相应伤残津贴,小朱为五级伤残,单位应按本人工资的70%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依省级政府规定。此外,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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