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包工头手下雇员受伤,通常由包工头担责;若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包工头责任。
2.因第三人致雇员受伤,雇员可向第三人索赔,也能要求包工头补偿,包工头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包工头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发包单位与其担连带
赔偿责任。
4.雇员受伤先明确
责任主体,协商
赔偿,协商不成可
诉讼解决。
案情回顾:小胡是包工头,小丽是其手下雇员。在一次施工中,小丽因疏忽未按操作规范施工,从高处坠落受伤。小胡认为小丽自身有重大过失,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另外,也有可能是在施工过程中,小静从旁边经过不小心碰倒了支撑物导致小丽受伤。小胡觉得若如此就不该自己担责。同时,发包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小胡,发包单位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引发了
责任认定和赔偿方面的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丽受伤是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可减轻接受劳务一方即小胡的责任。
2、若小丽受伤是因第三人小静的行为导致,小丽既可以向小静索赔,也可要求小胡给予补偿,小胡补偿后可向小静追偿。
3、由于小胡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小胡,发包单位与小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受伤后,各方应先明确责任主体,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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