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定休假日: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付
工资,这是劳动者应有的权益。
2.婚
丧假期间:
劳动者
结婚或
直系亲属去世,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出勤发工资。
3.参加社会活动:
劳动者参加行使选举权、当法庭
证明人等社会活动,单位要当做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
停工停产:
非劳动者原因致单位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合同标准付薪;超周期且劳动者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未正常劳动,按规定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单位工作,单位曾因设备故障停工20天,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然而单位以停工期间未产生效益为由,只给小朱发放了按天折算的部分工资。同时,小胡依法参加了人大代表选举活动,该单位扣发了他当天的工资。另外,小李在直系亲属去世请假奔丧期间,单位未支付他正常出勤的工资。三人与单位协商无果后,决定维权。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所以小朱单位以未产生效益少发工资的做法
违法,应补足工资。
2、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小胡单位扣发他选举当天工资的行为不合法,需支付该日工资。
3、劳动者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用人单位需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小李单位未支付奔丧期间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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