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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性辞退都有什么情形

时间:2026.01.2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493人
律师解析: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做原来的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对其培训或调岗后,依然不能胜任,且单位要有充足证据证明。
3.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像企业迁移、被兼并等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就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任职。一段时间后,小朱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公司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小朱仍无法胜任。公司以小朱不能从事原工作及新安排工作为由,欲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朱,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小朱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程序不合法。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公司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符合第一种情形,但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法行为
2、公司应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小朱的合法权益,否则小朱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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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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