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
医疗期满后既不能做原来的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对其培训或调岗后,依然不能胜任,且单位要有充足
证据证明。
3.订立
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像企业迁移、被兼并等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多付一个
月工资,就能
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任职。一段时间后,小朱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公司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小朱仍无法胜任。公司以小朱不能从事原工作及新安排工作为由,欲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小朱,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小朱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
解除合同程序不合法。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公司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符合第一种情形,但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
违法行为。
2、公司应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小朱的合法权益,否则小朱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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