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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不成立的

时间:2026.01.1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1.缺少合同双方:
合同成立需两个及以上主体达成一致,若只有一方,合同不成立
2.主要条款未协商一致
房屋基本情况、价款等主要条款未协商好,合同无法成立。
3.未采用规定形式:
法律要求房屋买卖合同要书面订立,若未书面订立且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对方不接受,不成立。
4.要约承诺有问题:
发出的不是有效要约,或受要约方未有效承诺,合同不成立。

案情回顾:

小朱欲出售自有房屋,小丽有意购买。双方口头交流后,小朱提出房屋价款等条件,但表述模糊不具体。小丽虽有购买意向,但未对小朱的条件作出明确承诺。之后,两人也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小朱认为合同已成立,要求小丽付款,小丽则认为合同未成立,拒绝付款,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需双方达成合意且内容具体确定。小朱发出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具体确定,不符合要约条件,小丽也未作出有效承诺,因此合同因缺乏有效要约和承诺而无法成立。
2、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小朱和小丽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出现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况,所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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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 1、房屋买卖主体不适格的; 2、买卖行为意思表示虚假的; 3、买卖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买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 更多>>
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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