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以个人身份工作且无
雇佣关系,包工头受伤一般自行担责。
2.受雇于单位或个人时受伤,通常雇主担责;
若包工头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
雇主责任。
3.与
承包单位有转包、分包关系且工作中受伤,承包单位可能担
工伤保险责任。
4.组织工人施工且自身参与劳动受伤,结合各方过错定责任分担。
案情回顾:小朱是包工头,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受伤。对于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受雇于小胡所在单位,小胡单位应担责;小胡单位称小朱是以个人身份工作,与单位无雇佣关系,应自行担责。此外,也有人提出小朱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有转包关系,承包单位可能要担责。
案情分析:1、若小朱以个人身份工作,与他人不存在雇佣等关系,依据规定通常自行承担责任。
2、若小朱受雇于小胡所在单位,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即小胡单位应承担
赔偿责任;若小朱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小胡单位责任。
3、若小朱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转包、分包关系,且在工作中受伤,承包单位可能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若小朱组织工人施工,自身也参与劳动并受伤,则要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