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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受伤是否得自己来担责

时间:2026.01.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1.以个人身份工作且无雇佣关系,包工头受伤一般自行担责。
2.受雇于单位或个人时受伤,通常雇主担责;
若包工头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雇主责任
3.与承包单位有转包、分包关系且工作中受伤,承包单位可能担工伤保险责任。
4.组织工人施工且自身参与劳动受伤,结合各方过错定责任分担。

案情回顾:

小朱是包工头,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受伤。对于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受雇于小胡所在单位,小胡单位应担责;小胡单位称小朱是以个人身份工作,与单位无雇佣关系,应自行担责。此外,也有人提出小朱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有转包关系,承包单位可能要担责。

案情分析:

1、若小朱以个人身份工作,与他人不存在雇佣等关系,依据规定通常自行承担责任。
2、若小朱受雇于小胡所在单位,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即小胡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小朱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小胡单位责任。
3、若小朱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转包、分包关系,且在工作中受伤,承包单位可能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若小朱组织工人施工,自身也参与劳动并受伤,则要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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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宇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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