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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社保工伤赔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有:


一、按用人单位原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定;


二、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该补偿标准确定;


三、如果通过以上二项措施都不能确定的,根据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一个标准来确定。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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