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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保险局生育保险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3、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假为15天。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公式】: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武汉市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的相关事项如上,望周知哦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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