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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退役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分割。
其次,第十四条还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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