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所在单位这种情况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2、《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待遇的相关认定情况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核心问题,如果对工资待遇的处理存在问题的,则肯定会出现矛盾和纠纷,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对于工资待遇必须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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