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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开具病假单

开具病假单规定主要是: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发放病假单的职权; 2、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单,同时在病历(含门诊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 3、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4、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的病假单; 5、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开具或日期推后2天以上者,视为无效病假单(或病情介绍书); 6、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后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7、住院病人出院后,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内必须科主任审核批准、签名,3个月以上须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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