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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社保最低基数

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劳社险〔2009〕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2009年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江宁社保问题最低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市本级、江宁区和原江浦县1、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1455元/月;上限市本级和江宁区为9042元/月,原江浦县为8192元/月。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39元确定,月缴费额下限为300元。(二)原六合县1、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上限为7917元/月。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39元确定,月缴费额下限为262元。(三)溧水、高淳两县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两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2008年度最低缴费水平。二、参加市本级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同步执行。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月42元。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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