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的“陷阱”如下:
1、开发商末获产权证,就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合同,注明“交付日期”。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资格,怎么能谈得上交付日期,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也随时会引起争议。
2、拿到房门钥匙就等于实际交付。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如果客户拿到钥匙,却不能入住,且无产权合法证明,交付日期则成为开发商缩短商品房保修日期的借口。
3、利用“交付日期”中概念标准不清来拖延交房。
如交付可以理解为现房交付,也可理解为产权证交付,所以购房户在合同中应明确是现房交付,还是产权证交付。
4、“入伙通知单”上的日期即交付日期。
开发商在客户付清款后,给客户开出移交证明,也就是入伙通知单之类的文件,这种通知书交付给客户,在未经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视为已按交付日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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