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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代缴个人所得税

(1)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 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 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以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 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 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的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的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3)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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